第四十八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,、人民團體,、經濟組織,、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,,可以成立黨組,。黨組發(fā)揮領導作用,。黨組的任務,,主要是負責貫徹執(zhí)行黨的路線,、方針,、政策;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,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;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;做好干部管理工作;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(fā)展黨員,、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;團結黨外干部和群眾,,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;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。 第四十九條 黨組的成員,,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,。黨組設書記,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,。 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,。 第五十條 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(tǒng)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領導機關中,可以建立黨委,,黨委的產生辦法,、職權和工作任務,由中央另行規(guī)定,。 ( 編輯:wlh ) |
第九章
黨 組
來源: 發(fā)布日期:2024-11-01 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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