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條 黨是根據(jù)自己的綱領和章程,,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(tǒng)一整體,。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: (一)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,少數(shù)服從多數(shù),,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,,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,。 (二)黨的各級領導機關,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,,都由選舉產(chǎn)生,。 (三)黨的最高領導機關,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(chǎn)生的中央委員會,。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,,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(chǎn)生的委員會。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,。 (四)黨的上級組織要經(jīng)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,,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。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,,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,。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、互相支持和互相監(jiān)督,。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(guī)定實行黨務公開,,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。 (五)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,。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,、民主集中,、個別醞釀、會議決定的原則,,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,,作出決定;委員會成員要根據(jù)集體的決定和分工,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,。 (六)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,。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(jiān)督之下,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,。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(chǎn)生,,要體現(xiàn)選舉人的意志。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,。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,。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(shù)多于應選人數(shù)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,。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,,產(chǎn)生候選人名單,然后進行正式選舉,。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,、要求改變候選人、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,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。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,,如果發(fā)生違反黨章的情況,,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,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,,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,,正式宣布執(zhí)行。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,。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,,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。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(chǎn)生辦法,,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,。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,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,,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,。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,,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,。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,。 第十四條 黨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區(qū),、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,,在一屆任期內,對所管理的地方,、部門,、企事業(yè)單位黨組織實現(xiàn)巡視全覆蓋。 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(黨委)根據(jù)工作需要,,開展巡視工作,。 黨的市(地、州,、盟)和縣(市,、區(qū)、旗)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,。 第十五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,,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,在通常情況下,,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,。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。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,,如無特殊情況,,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。 第十六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,,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,,各部門、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,,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(fā)表主張,。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(zhí)行上級組織的決定。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(qū),、本部門的實際情況,,可以請求改變;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,下級組織必須執(zhí)行,,并不得公開發(fā)表不同意見,,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。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,,必須宣傳黨的路線,、方針、政策和決議,。 第十七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,,必須執(zhí)行少數(shù)服從多數(shù)的原則,。決定重要問題,要進行表決,。對于少數(shù)人的不同意見,,應當認真考慮。如對重要問題發(fā)生爭論,,雙方人數(shù)接近,,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(shù)意見執(zhí)行外,應當暫緩作出決定,,進一步調查研究,,交換意見,下次再表決;在特殊情況下,,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,,請求裁決。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(fā)表重要主張,,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,,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,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,。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,,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;如遇緊急情況,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,,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,。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。 第十八條 黨的中央,、地方和基層組織,,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,經(jīng)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,、教育工作、組織工作,、紀律檢查工作,、群眾工作、統(tǒng)一戰(zhàn)線工作等,,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,。 ( 編輯:wlh ) |
第二章
黨的組織制度
來源: 發(fā)布日期:2024-12-19 打印
